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_政策文件_法律法规-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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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6-25 点击3064次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各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行为,促进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规范竞赛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竞赛活动的目的是检阅我省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推动广大劳动者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竞赛活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三条  参加竞赛的对象为本省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从事技能操作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任何单位、社会团体经申办、批准均可举办竞赛活动,但不得以举办竞赛为名,谋取赢利。
  第五条  竞赛的分类
  竞赛分为省级、市(地)级一类、二类竞赛。
  一类竞赛为跨行业的竞赛,二类竞赛为本行业的竞赛。
  一类竞赛一般每二年举办一次,二类竞赛可每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举办竞赛的条件
    举办各类竞赛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举办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等
  2.有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组织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3.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较完善的竞赛方案、评分标准、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5.举办大型竞赛活动,需要一定的举办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七条  竞赛活动的组织
  1.各类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都必须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竞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应选派得力人员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2.各类竞赛均应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应由本工种(职业)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每一竞赛工种(职业)评委不应少于3人。
  第八条  竞赛标准和申办程序
  各级各类竞赛可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结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进行。
  1.省级、市(地)级一类、二类竞赛原则上按高级工标准进行。
  地(市)级按中级工标准进行竞赛,竞赛组织方案、标准必须报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
  按高级工标准进行竞赛,竞赛组织方案、标准必须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凡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不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各级一类竞赛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各级二类竞赛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4.各类社会团体举办技能竞赛活动应按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5.凡在福建省境内举办冠名“福建省”、“全省”、“八闽”等名称竞赛活动和以福建队名义参加的对外(省外、国外)技能竞赛活动,均应经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和参赛,同行业、同工种(职业)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九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竞赛的经费来源
  各类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不足部门可向参赛选手收取适量的参赛费。参赛费一般不得超过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主办单位应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参赛资格
  1.以高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应持有中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不能参赛。
  2.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在岗位练兵的基础上逐级选拔参赛选手。
  参赛选手资格由主办单位制定,一般应由下一级竞赛的获奖者参加上一级的竞赛,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竞赛成绩的评定
  竞赛成绩由评委会当场评定,评委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引起争议的,应由组委会提交相关工种(职业)技术权威机构重新评定。评委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竞赛组委会应予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三条  设奖数量奖励办法
  1.个人奖中设等级奖的总量一般一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10%。团体奖中设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20%
  2.对竞赛获奖者的鼓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奖状和奖杯。如经费许可,也可由主办单位发给一定的资金。
  3.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竞赛,技能和理论成绩考核合格并获奖的参赛人员,由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4.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高级工标准举行竞赛的市(地)级一类、省级二类竞赛,获得个人各项总分第一名与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个人各项总分前三名者,可按规定申报参加“福建省技术能手”评选。对获“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者可破格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竞赛结果和相关竞赛的总结材料,应于竞赛结束后报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组织竞赛和管理办法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单列城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该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二000年六月二日

 

来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