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_政策文件_法律法规-福建建设监理网
手机版
公众号
0591-87569904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6-25 点击3390次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各厅局、总公司:
  为了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福建省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福建省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申报、审批手续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分工:
  (一)县(市、区),地(市)属单位和公民个人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二)省部属单位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三)外省单位和公民个人在我省举办社会培训机构或本省单位和公民个人在本省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需持举办者所在省的省级或所在地(市)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举办地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第三条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必需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必要的后勤保障条件;
  (四)有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申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及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公民个人申办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及公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批件;外省或跨地(市)单位和公民个人申办还应提交申办者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选用教材、教学计划等有关资料;
  (四)办学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老师的花名册与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六)教学设备、设施的清单;
  (七)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材料;
  (八)办学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资料;
  (九)办学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计划;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地(市)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培训初级工、中级工技术培训及非技术岗位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地(市)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以高级工技术培训为主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省、部属单位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外省或跨地(市)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培训机构,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规范;
  (一)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按行政区域冠名和类别依次确定,由申报单位(个人)提出意见,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的“机构名称”栏填写、
  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非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为“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
  (二)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凡需冠“福建”“福建省”“闽”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凡过去名称不规范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应在办理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时予以改正为规范名称。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
  (一)社会培训机构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其办学许可证为社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二)凡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经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前,原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依照本办法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其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符合条件者,换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应严格按原劳动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及征订工作的通知》(劳培司字(1998)3号)的规定要求,正确填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