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委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有关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和组织机构 1、督查目的:通过开展督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组织机构:省厅已成立了以分管安全厅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工程处、建筑业处、质安总站等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百日督查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工程处,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督查时间和形式 1、督查时间: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 2、督查形式:按照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08]10号)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不少于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1/3),组织开展督查行动。省厅5月上中旬(5月7日至5月16日)配合省政府安委会对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7月组织对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包括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七)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八)建筑工程使用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九)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十)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十一)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建筑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十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打击非法施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督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督查活动领导小组(可由已成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督查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5月上旬前将工作方案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工作方案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管理薄弱的地区和企业,特别要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时段的特点,加强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督查活动不走过场。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建设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督查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却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完善机制,加强沟通。各地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在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三个机制”,即隐患排查机制、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工作机制,实行专项活动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月报制度,及时交流各地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各地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请各地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6月3日、7月3日前分别将5月、6月份的督查活动进展情况,7月20日前将督查活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厅安办。 省厅安办联系人:胡晓凌 联系电话:0591-87548436 传真:0591-87614739 电子邮件:huxl@fjjs.gov.cn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