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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1-18 点击3196次

闽建建函[2008]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摸清全省既有玻璃幕墙的总量、使用时间、质量安全状况等,加强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管理,2007年4月省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但截至目前各地普查工作进展不一,一些地区因建筑物产权人配合不力,影响全省既有玻璃幕墙的普查与建档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的普查与建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建筑物产权人联系,进一步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使用实行建筑物产权人负责制。建筑物产权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闽建建[2007]19号文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对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对没有技术能力进行自查的建筑物产权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不配合普查或未进行自查、隐瞒自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以及不进行整改的建筑物产权人,各地应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省厅,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加强技术咨询服务。各地可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建筑物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省厅已成立专家咨询组,在普查工作中需要技术咨询的,可与专家咨询组联系(联系方式请见闽建建[2007]19号文)。
  四、加快既有玻璃幕墙的建档登记工作。各地应按照省厅部署要求,加快做好建档登记工作,及时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
http://www.fjgczl.com/glass/)“福建省建筑玻璃幕墙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建档登记有关资料。登录填报前请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联系人:徐百荣;联系电话:0591-87561509。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