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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0-16 点击5496次
闽建建[2007]4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实施。
  一、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检测设备配备数量应满足《监理企业主要检测设备配备数量表》(详见附件2)要求,并提交相关原始凭据资料。
  2、工程监理事务所应提供《合伙人组成情况》(详见附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二、企业变更
  1、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附件4);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3)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附上章程修正案以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
  上述材料中,营业执照、证书、合同、社保证明、验资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
  2、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经济性质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5)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除提交《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所列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附件:1、《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2、《监理企业主要检测设备配备数量表》
     3、《合伙人组成情况》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