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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01-11 点击6371次

  针对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地监理评标办法各不相同,招投标市场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为规范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二个附件,包括:总则、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附则、附件。

  (一)总则

  本《办法》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标原则,介绍二种评标办法的适用情形,明确不得入围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几种情形。

  (二)简易评标法

  明确简易评标法不得对投标人或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入围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规定。

  (三)综合评估法

  明确综合评估法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两类项目。针对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和不多于10家的两种情况,就两类项目的入围方式、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进行规定。

  (四)评标委员会

  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规定评标的保密要求、工作规则,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和要求。

  (五)附则

  明确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影响抽取结果情况的处理方式。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生效时间及相关废止文件。

  (六)附件

  附件1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规范全省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办法,解决不同设区市、县评标办法各异的问题。

  (二)对评标办法的使用进行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

  (三)采用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实现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化,确保评标过程阳光、公开。

  (四)充分还权于招标人,监理大纲、总监答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监理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

  (五)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对投标人总监答辩某题、监理大纲某子项评分只能评满分或0分,评为0分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遏制监理大纲、总监答辩评标过程“暗箱操作”的发生。

  (六)明确工程业绩相关要求。一是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业绩必须可以网查,杜绝业绩造假行为。二是为保障企业和总监成长通道顺畅,采纳多数中小企业的建议,放宽企业成长通道,对监理服务费在50万以下采取简易评标法的小项目取消业绩要求。三是对监理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四是对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项目,保留设置企业和总监个人业绩要求。五是规范工程业绩指标设置要求,明确业绩应当根据现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按照“同类、同等”的指标要求设置,避免业绩设置“量体裁衣”情形的发生。

  (七)创新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为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分与招投标挂钩,保障信用分高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中有一定优势,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同时为节约社会资源,参照施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取有限概率入围评审制,先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信用分排名,做细概率入围区间,分三次抽取入围评审,保障信用分高的企业参与抽取次数多、入围概率大。

  (八)关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参照我省施工招投标的做法,在招投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只要求明确总监,其他人员实行承诺到位制度。如因监理原因造成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