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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1-02 点击4442次
福建省民政厅文件
闽民管〔2013〕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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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直驻闽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为依据,以促进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的,以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分期编制、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明确编制社会组织目录的程序与方式,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具体目录及基本情况,明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其他。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三、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程序与方式
  (一)按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每年10月向登记地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民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凡具有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优先录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每年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作为下一年度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每年确定一次,分批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将被取消资质;每批次公布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同时公布因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社会组织在登记地(即省、市、县、区)范围内,可承接登记地及登记地辖区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二)异地商会可承接原籍地区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五、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应用
  (一)从发文之日起,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优先选取。
(二)从2014年7月1日起,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