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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3-10-21 点击7479次

文号:闽建建[2013]3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制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监理机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监理单位的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开工标段进行备案。
  监理费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备案。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并应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监理机构各阶段人员配备数量、任职条件以及人员进场时间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各地备案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备案时,不得采取押证、指模考勤等方式。
  三、人员在服务阶段期间变更的,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人员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条件不低于变更前的人员任职条件且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变更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办理人员正常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者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工期超过监理合同工期三个月以上的;
  (五)监理单位根据建设(代建)单位要求进行更换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四、未按上款规定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五、监理单位办理核销备案情形: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完成情况办理核销;分标段开工的项目可按实际完工标段办理核销;
  (二)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初验合格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原备案机关办理核销。
  六、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受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或监理单位变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到位、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厅原闽建建[2008]42号、闽建建[2007]20号、闽建建[2004]56号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2.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闽建建〔2013〕3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