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1]229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2]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换证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2]1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建[2004]56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建设部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其中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除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的复印件,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的“下载中心”[表格类]中获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办公场所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劳动合同;
7、企业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工作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8、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工作简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9、其它工程监理人员的身份证、全国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二)升级
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完成的符合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竣工验收证明);
3、已在本单位注册的全部执业人员资料;
4、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增项
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已在本单位注册的全部执业人员资料。
(四)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企业关于改制、分立、重组情况说明;
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
1、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现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3、申请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职称书、劳动合同、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现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六)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事项,应按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告可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 阅览或下载)。申请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其人员、业绩、办公场所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其中应当对新设立企业的人员以及办公场所等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其中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商省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615935。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