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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单西西工地坍塌案已宣判

发表时间:2007-04-29 点击3604次


    西单西西工程工地脚手架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于近期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施工方3人和监理公司2人共5名被告均被从轻处罚,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号地工程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被判3年6个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员及总监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5年9月5日晚10时,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西单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据悉,事故发生后,专家们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鉴定,专家组报告结论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计算错误。因为事发时,工地为了在模板上浇筑混凝土搭建了模板支架,由于这个计算错误,造成模板支架承载力不够,浇筑混凝土后造成坍塌。
    5名被告人分别是西西工程4号地施工和监理环节的核心人物。法院认为,李乐俊身为土建总工程师,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况下,要求劳务队搭设模板支架,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
    杨国俊作为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审批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但其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且未按程序报批,不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胡钢成身为项目经理,对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上报审批且未经监理单位批准、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为赶工程进度,违章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在此案庭审过程中,针对项目监理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就已经引发了讨论。监理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工程监理受雇于业主,主要对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建筑法》和《监理规范》,上面均无监理负有安全管理的规定。
    但法院的判决认定:作为监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但其可以委派自己的职工参与生产、作业活动,这些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5名被告时,他们都能主动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均从轻处罚,宣判后5名被告和其律师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建设监理信息》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