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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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4-28 点击2939次
  闽建整顿[2007]11号                      浏览次数:270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就建设系统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开展建设行业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即与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整规工作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监管、资质资格年检及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围绕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6个方面,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深入开展。要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情况上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发现无资质经营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要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省厅核发资质证书的,要上报省厅。
  三、疏堵结合,区别对待。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行业普遍行为或未影响安全生产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要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无证经营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经营,对安全生产造成隐患或对社会存在危害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和谐,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帮助和引导其办理资质资格证书合法经营。
  四、标本兼治,重在长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等工作机制入手,完善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证书审批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