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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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0-19 点击2630次
  闽建建[2007]41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实施过程中,对涉及到“试行标准”的专项子项目、参数设置和其它共性问题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各专项的检测子项目,以“试行标准”中各专项具体检测业务范围的规定,或“试行标准”附表7“建设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所列的各专项项目为准。
  二、对 “试行标准”附表7“建设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 和附表8“建设工程专项类试验检测主要仪器设备基本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表1、附表2。
  三、附表8中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以调整后的附表7中各专项参数为字体加黑部分的(即为开展此项检测项目必须具备的检测能力)为准,且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满足该参数检测标准的要求即可。
  四、此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专项检测资质就位时,只须具备施工起重机械检测能力即可,不以应达到该专项检测子项目60%为限,其余子项目可作为增项。
  五、考虑到“试行标准”规定各专项的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60%以上要求,对于其余40%以下的项目以及由于部分检测机构按资质标准要求已添置相应的设备,也通过计量认证,并且具有相应的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人员,若检测机构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在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中提出相应检测项目的,可本着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减少浪费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六、关于“试行标准”中其它问题。对于边远的县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的条件适当放宽,只要具有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即可;对于专业职称与目录清单不一致时,但其本人连续从事检测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认可该专业人员的职称;对于部分检测机构由于历史沿革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单位场所产权证明和仪器设备购买发票的,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净资产证明、场所产权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归属证明即可;对于场地、面积与“试行标准”相近的,也认可其符合要求。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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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