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08]18号
各监理企业: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8]22号)颁发后,我们收到监理企业和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建议,经请示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1、企业合并、升级的信用等级评定,参照第二条执行。即合并、升级不满一年的,按原资质等级参加评定,已满一年的按新资质等级参加评定。
2、第八条的“评定机构”主要是指对信用等级进行初审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必要时可由省厅或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进行随机抽取评定。
3、第十二条所称“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所规定的安全事故。
“负有相应监理责任”的界定以国务院第493号文件规定的有权对事故处理的机关出具的批复文件为准。
4、第十三条所称“依法纳税证明”是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单”。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文明工地等获奖文件”是指由设区市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省级行政机关、设区市及以上工程监理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文件。
5、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更正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
6、附件1评分标准(一)资质要求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2006~2007年评定期执行建设部第102号令,以后执行建设部第158号令;由于本次评定期内正进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换证工作,时间跨度较大,因此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除了已批准的以外,评定期内省厅已将企业申报的资料上报建设部,但建设部正在审批中的也统计在内。企业应按姓名、性别、证号、批准时间或申报时间如实列出清单即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乙级、丙级企业的注册监理人员,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4]56号),但超出标准规定省注人数的,不予加分。
7、附件1评分标准(二)“企业自律”中,监理收费、索取不正当费用,以行为发生时间为准,依据经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关于在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行业开展从业人员廉洁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6号)的评价情况给予评分。监理收费,设区市评定机构按照以下比例对企业进行抽查:每家甲级资质企业抽查含主体的在监工程的合同总份数的10%,但不少于10份;每家乙级、丙级资质企业抽查含主体的在监工程的合同总份数的30%,但一般分别不少于10份、5份。企业应做好被抽查配合工作,但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自评得分。收费标准按签订监理合同时间来区分,2007年7月15日前实施旧标准,2007年7月15日后实施新标准。
管理制度按评分标准所列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只提供清单,具体内容以光盘形式提供。
8、附件1评分标准(四)“人员管理”1中,从业人员有无不廉洁行为,以行为发生时间为准,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但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自评得分。设区市建设局依据经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参照《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调查结果进行评分。
附件1评分标准(四)“人员管理”3中,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按照《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0号)规定所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以闽建筑[2007]40号文件签发时间(即2007年10月8日)为准。
人员到位情况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情况,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但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自评得分。
9、附件1评分标准(六)“附加项目”1中,行业协会授予先进是指监理行业协会所授予的先进企业。
附件1评分标准(六)“附加项目”2中,差异化管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的文件为准。尚未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本项不评分,用斜线划掉。
附件1评分标准(六)“附加项目”8中,通报批评指设区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起因同前款的,不重复扣分。
10、监理企业在省外从事监理工作所受到的奖励和处罚按规定给予加分或扣分(企业应如实提供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的文件作为评定的依据)。
11、奖励以文件签发日期为准,处罚、通报批评以发生年份为准。
12、附件3中,“本年度业绩(内容另附)”应更正为“本评定期业绩(内容另附)”,本评定期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所有含主体的工程均应按照表头列出清单,增加“备注”列,注明在监、竣工。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主送:各监理企业
抄送:福建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社团办、监察室,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厦门、漳州、三明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08年8月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