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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2-07 点击4437次

 闽监管协[2007]1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协会管理,促进协会工作有序进行,省协会秘书处起草了《咨询委员委管理规定》(试行)、《财务管理规定》(试行)、《收发文管理规定》(试行)、《印章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经省协会第三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1、《咨询委员委管理规定》(试行)

          2、《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协会网站发布)

          3、《收发文管理规定》(试行)(协会网站发布)

          4、《印章管理规定》(试行)(协会网站发布)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完善“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的管理,规范其运作,根据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是指由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企业中从业并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的人士组成的机构。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及助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会议推选,报省协会理事会审议与批准。委员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与批准,助理由主任委员聘任并报协会备案。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加入条件

   (一) 遵守省协会的章程、纪律和制度;

   (二) 具有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相关个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企业注册从业,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业绩良好;

   (三) 具有丰富的技术、经济、经营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与监理或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具有为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服务的责任心,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中有一定威信;

   (五) 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

   (七) 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成果,或具有较突出的监理或项目管理实践工作业绩,热心为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者优先。

    第四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总数量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协会的安排下,参加协会的有关工作,可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其相应的工作成果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因研究课题或开展重大咨询服务需要,可临时聘请科研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劳务报酬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 商议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规章制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

   (三) 开展对外学习考察交流和调研等活动;

   (四) 代表省协会为会员单位或社会提供有关法律、技术与经济等方面的咨询、论证和鉴定服务;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 咨询委员会应于每年十一月下旬前向省协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草案),包括活动经费预算,由咨询委员会交省协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 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年应提交不少于一篇有价值的论文或调研报告,省协会秘书处择优推荐给CN刊物或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参考,并在会刊《福建建设监理》上刊登;

   (三)咨询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学习考察活动,学习考察内容应体现当前热点难点课题,并于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协会提交较为全面的学习考察报告;

   (四) 咨询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调查研究活动,调研内容应体现当前热点难点课题,并于调研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协会提交较为全面的调研报告。

    第九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因故需退出咨询委员会时,由委员所在单位向省协会提出申请,交回个人咨询委员会委员证书,在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未执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或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提出或省协会秘书处提议,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财务管理暂行办发》(闽建计[2007]30号)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设置帐外帐或私设“小金库”,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增加积累。

    第三条  现金管理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于工资性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款项。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白条抵库存。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准出借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第四条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1、支票付款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签章方为有效。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分别掌管,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2、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领购、使用及核销情况。票据遗失的,应及时向社团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3、不准出借银行账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除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同城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支票结算,异地采用电汇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支付。

    第五条  省协会人员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借款的,应填制“借款单”,写明还款日期,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批准后,凭审批件到出纳处办理预支款手续,领取支票或现金。借款人出差返回或业务办结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实行财产使用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1、由协会财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台帐,注明设备的型号、原价、使用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长组织人员清查盘点一次,并与财务人员核对,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2、财产使用保管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建设与购置,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购建:由使用人员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报告。

    2、审核批准: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如购置大型设备、机具、车辆、房产等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3、结算付款: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报告,订货单、验收单、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单据,由经办人员报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财务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处理与报废:

    1、协会财产出借,应办理出借手续,并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出借。

    2、协会的资产处置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6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闽政管综[2003]83号)等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收入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收入都必须出具“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福建省税务局统一发票”等正式票据,并凭账单入账。

    第十条  收入管理

    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由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催收,出纳人员统一收取入账。

    第十一条  发票由财务专人登记保管、开票。

    第十二条  会议费、业务招待费、通讯等费用开支标准及省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标准参照建设类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出差有特殊情况确要报销餐费等要从严控制,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审议情况。严禁协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省协会严格执行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借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需带出室外时,事前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借阅人员必须写借条,并限期归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在移交册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定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收发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省协会建立收发文管理制度。通过收发文管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指导监理行业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条  省协会收文和发文登记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分类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条  省协会工作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省协会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向他人泄露。

    第四条  省协会发文程序

    1、拟稿:由省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各自拟定发文初稿。

    2、审核:所拟定发文初稿由秘书长审核。

    3、签发:需要印发的文稿由专人编制发文文号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按以下权限签发:协会重大决策、重要报告、重大活动的通知或其它重要文件、人事任免等由理事长签发;一般行政事务活动的通知、报告及日常业务往来的事务性请示、报告由秘书长签发。经同意签发的文件统一用发文稿纸打印,办理盖章手续后发出(含上网)。

    4、归档:所发文件的正省及发文原稿(有审批记录的)交由专人留存归档。

    第五条  省协会收文处理程序

    1、协会收文由专人负责,收文后应做好归类登记。

    2、秘书长根据所收文件内容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具体承办人员。

    3、需要送理事长的文件,由专人送达;理事长有批示意见的文件,由秘书长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办理。

    4、具体承办人员对应办理的公文要处理及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秘书长或理事长。

    5、有关部门和个人需要保留所收文件时,可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省协会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对呈阅的公文都要及时阅批和处理,并签署具体意见和日期,保证收发文的效率。

    第七条  省协会发文按以下分类统一编制文号:

    1、协会有关重大活动、重要报告、重大决策的通知、请示、决定,任命、会议纪要等发文,用“闽监管协 [××]××号”;

    2、协会有关工作联系的意见、回复等发文,用“闽监管协秘[××]××号”。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发文内容等文号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  省协会收文统一编目录归档;

    国家、省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协会的相关文件收文号[××]××号。

    第九条  每年二月份,秘书处将上年度文件和资料进行装订归档。

    需要销毁的文件或资料,应列出目录,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销毁。收发文记录和销毁文件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4:

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更好地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省协会印章、省协会秘书处印章、省协会财务专用章等以省协会、省协会秘书处名义出现的印章。

    第三条 需要增加刻制印章时,由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省协会所有印章由理事长指定秘书处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必须登记并按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秘书处要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薄长期保存。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省协会印章使用范围

    1、省协会发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省协会发出的财务税务报表、报告;

    4、以省协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5、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等;

    6、会员入会登记表及会员证书、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7、必须以省协会名义送发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各类报表、聘书、荣誉证书等。

    (二)省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范围

    1、省协会秘书处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省协会秘书处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3、省协会秘书处送发的其他文件、信函等文字材料。

    (三)省协会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支票

    2、财务报表(内部)

    第七条 使用印章办理程序

    (一)省协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二)凡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省协会印章,并在省协会秘书处存底备案。

    (三)以省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报表和文字材料等,一般情况应留原稿。特殊情况不留原稿的,承办人应另在盖章登记表中详细写明文件名称、类别、份数、日期、承办人,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省协会印章,由承办人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省协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省协会印章。

    (五)需要使用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办理工商登记材料的,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在材料上盖省协会印章。

    (六)凡需要省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盖章之前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才能盖章。

    (七)以省协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省协会秘书处印章。

    (八)省协会财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一)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省规定,并及时办理好有关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二) 对手续不全或内容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文件、资料等不能盖章。特殊情况需要盖章的,应及时报告理事长。

    (三)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安全、维护负有重要责任。若因事外出,报告理事长同意后,可临时交给秘书处的其他人保管。

    (四) 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确需带出的,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

    (五)盖章要清晰、位置端正,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六) 印章必须存放在可靠性较高的指定位置。印章如有被盗、遗失,应立即向理事长和秘书长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