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6]1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为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7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报送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于2017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 58934536 传 真:010-58934446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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