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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7-14 点击2639次

建质函[2008]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8]305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今年9月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抗震和重建要求,大力推行“四节一环保”技术,注重防灾减灾和保护传统居民特色,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二)积极开展优质服务迎奥运行动

  已建设完成的奥运会场馆和配套工程不仅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三大理念,而且集中展示了我国工程建设者的聪明才智和技术水平,在项目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等多方面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建设系统要积极开展相关总结、学习和交流活动,营造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精神和旺盛的斗志,努力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优质服务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

  (三)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住宅分户验收工作取得的经验,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和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继续抓好建筑节能设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制度,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要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要继续开展节能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抓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五)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地区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开展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工作,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企业和人员规范质量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以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开展优质服务迎奥运行动、推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抓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围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竞赛、演讲、咨询、专题讲座和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声势。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切实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质量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