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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7-09-13 点击2903次

闽建科[2007]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文)、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07]15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我厅制订了《建设行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行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等都和建设领域密切相关,为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施“十一五”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建设行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到2010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节能空调、节能灯具、绿色照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节能产业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
  2、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新扩建64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政策,创新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资源化程度。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用足用好国家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调控,促进城市资源节约
  一是以城市联盟为载体,充分发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强化区域统筹,实现区域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从区域统筹和规划对接入手,加强区域城市之间在重大规划问题上的协调衔接,促进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的共建共享、产业的协作配套和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实现要素资源的深度整合和优化配置。二是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突出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保的指导思想,结合各地实际,明确提出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布局等各个环节中予以落实。三是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一是继续组织和开展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综合推广和集成一批节能科技成果,到2010年建立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20个,其中住宅小区3~5个,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省级节能示范工程和若干个市级示范工程。二是组织开展财政部和建设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鼓励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争取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以节电为主的既有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工程示范。四是继续协助建设部和美国能源基金会抓好福州、厦门建筑节能城市试点,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公示等示范,逐步建立全省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督体系。
  (三)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组织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以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为指导,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开展规划与建筑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动力和电气五个专项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研究,建立和完善南方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快速发展。二是征集我省市政领域特别是推进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急需解决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研究,提供技术支撑,推进污水垃圾处理技术进步。
  2、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一是落实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政策大纲,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和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发布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供全省推广选用,十一五期间争取发布300项。二是鼓励在新建建筑、示范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节能减排建设水平。
  3、加强交流合作。一是利用6.18平台,每年展示一批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二是开展与台湾、香港等东南亚发达地区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和产业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三是加强与广东、广西、海南等同一气候区交流与合作,共同编制南方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推进南方地区建筑节能交流与合作;四是发挥科技中心、专业技术情报网、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四)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
  一是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确保节能标准实施到位。实施我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应用技术规程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公共交通等运行管理规范,规范和提升管理水平。二是组织编制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垃圾污水产业化、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应用技术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指导节能减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五)深入开展居民节约用水,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减污。继续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大“一户一表”的改造力度,推进居民节约用水;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对严重老化和运行年限超过50年的管道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强对市政、消防、环卫等用水的管理,全面实施计量管理,切实降低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二是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加快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等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水深度处理以及公共建筑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逐步实现城市景观、绿化、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用水再生利用。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三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
  (六)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是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市、县到2010年都要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逐步将垃圾处理场周边的乡村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实现以城带乡,推进新农村建设。二是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县城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20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大部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开工,到201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提高到70%,实现我省垃圾处理由卫生填埋为主转向以焚烧为主。三是因地制宜推行农村垃圾处理运营模式。城市郊区和沿海地区实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为主体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经济欠发达及边远地区近期采用农家堆肥或减量填埋,实现资源化利用和低污染排放。四是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探索与水电、气费等同时征收模式。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市、县、镇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建立农村收取垃圾服务费机制。
  (七)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出行结构
  一是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二是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场站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指导各地建设公交优先车道、专用车道和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三是进一步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财政经济补偿政策扶持力度。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广IC卡电子票证、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系统等先进交通科技成果,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扎实推进节能减排
  1、加强领导。省厅成立由林坚飞厅长任组长,翁玉耀副厅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科技处、城建处、规划处、村镇处、设计处、房管处、建筑业处、工程处、法规处、质监总站、造价总站、总队等处室站负责人组成的省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按各自职责和分工,推进与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2、落实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签定《“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将各市、县“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和分年度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作为地方政府效能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地方,所在地城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城市规划修编不予审批,年度通报批评。
  3、加大宣传,增强节能减排意识。一是继续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营造人人重视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有关部门、媒体单位的协调合作,利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二是加强专业人员的标准宣贯培训,提高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继续鼓励学会、协会、技术情报网和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会、培训班、技术讲座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会,宣传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让工作在第一线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三是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减排宣传工作,通过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和工程的宣传、展示,达到宣传资源节约、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4、严格建筑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实现。一是严格实施《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6]52号),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二是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节能技术指标和措施等;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销售和使用。三是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标准的实施情况检查。
  5、加强污水、垃圾处理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管,所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建设自动称重、渗滤液排放和烟气排放等在线监控系统,并实施联网。二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水量、水质的监测和在线监控,并实施联网,确保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三是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