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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7-09 点击2896次

建市监函[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1.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5.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6、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