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7]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厦门市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应进一步深化完善工程担保工作,福州、泉州市应于2007年三季度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其它设区市应于2008年上半年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有条件设区市可提前开展试点和扩大推行范围。设区市所属县(市)推行工程担保工作由各设区市安排。
二、开展工程担保试点地区工程建设合同造价达到《意见》规定标准的项目,应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它工程担保类型(如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的推行,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建筑市场情况确定。
三、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等要求,在国家和本省未作统一规定前,由设区市建设局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按《意见》要求向设区市建设局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经设区市建设局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厅备案。
四、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应当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担保机构应依据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适当降低承保条件。
五、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相当。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履约担保亦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建设工程合同价款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一次性担保,担保的额度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六、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投标报价或承包价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意见》的要求制订保函集中保管具体办法,健全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和索赔处理监管制度,建立专业担保公司资信评价体系。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应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报送反映其经营状况及相关资信的材料。
八、各地在执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意见》和本通知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品种和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