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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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7-05-25 点击2919次

 闽建设[2007]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现就加强我省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海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端正设计指导思想,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以人为本,注重使用功能、节约资源能源、与环境相协调,鼓励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布局规划和规划管理。大型公共建筑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要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现行建设标准和项目批准文件编制内容完整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明确建设规模、标准、功能和投资额,执行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收费标准,不得任意缩短设计周期,确保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
  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鼓励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方案中标单位如果是省外设计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与省内设计单位联合进行施工图设计,以方便施工现场服务。
  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依法实行招标,方案评审专家应以建筑学专业为主,城市规划、结构、机电设备、建筑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招标方案应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设计方案招标结束后,评委名单和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
  六、勘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规程认真准确勘察,提供翔实、准确、合理的勘察报告,因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造成基础设计重大变更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设计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要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设计任务书和规划要点,考虑建筑的布局和使用功能,注重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协调,防止单纯追求建筑外观形象的做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应派设计专业人员做好现场指导,及时协助处理施工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建设工期进度。
  八、鼓励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提高投资效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建设厅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九、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方案或初步设计时,对采用玻璃幕墙要作充分论证,从环境、气候、功能和规划要求出发,防止玻璃幕墙造成光污染。同时,设计单位应通过合理选材,优化幕墙组合设计。
  十、严格设计变更修改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在地质未详细勘察并经审查通过前,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借口,要求设计单位先行进行基础设计,并进行基础施工招标。施工单位不得以施工工艺改变或产品采购困难为由,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以增加工程造价。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质量管理,避免施工图出现错、漏、缺,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重大变更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项目负责人签章,并送交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和范围,特别是突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否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应按省建设厅闽建设[2005]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省外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设计任务,应按我厅闽建设[2007]11号和闽建设[2006]12号文的规定向省建设厅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十二、中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