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理企业工伤风险防范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手机版
公众号
0591-87569904

浅析监理企业工伤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5-07-10 点击64次


在建设工程领域用工风险无处不在,工伤是每一个建筑人心中无法放下的大石,它是一个偶发性和高频性并存的矛盾体,时刻都不容忽视但往往又可能在意想不到的环节出现。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工地伤亡案件时有发生,不论是建筑公司、监理企业还是设计单位,都会存在发生工伤的风险,这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也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高额处罚,还有因扣减信用分导致企业在未来的招投标中失去优势的风险。因此,工伤的预防对于监理企业也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从工伤认定框架、工伤赔偿或行政处罚发生的情形及应对策略体系构建等方面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浅析监理企业工伤风险防范问题。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一般框架

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关系。20055月出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成立劳动关系应具备的三个必要条件:双方主体合格、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劳动者接受有偿劳动并与用人单位的业务内容具有关联性。此框架下,工伤保险赔付的核心逻辑在于劳动关系成立——工伤保险参保——工伤待遇给付。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较为复杂,本文主要围绕监理企业的工伤认定进行论述,监理企业如员工发生工伤,基本上劳动关系均是明确的,而监理人员均需要在监理公司进行参保,而通常情形下,监理人员最易发生工伤的情形是在建筑项目工地履职过程中发生,因此,其基本框架均符合工伤保险理赔的各项基础特征。

二、监理企业承担工伤赔偿或行政处罚责任的情形

监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每个工程项目现场都需要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及人员配置要求派驻总监、专监、监理员、辅助人员等到项目工地具体履职,因此也时常引发工伤赔偿纠纷,而相关监理工作通常贯穿着整个项目工程且相关监理人员也均有登记备案,还有配套相关监理日志等资料留档,因此监理人员在对应项目现场工作及具体履职内容均是清楚明确的,所以,若发生工伤争议,监理企业通常都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监理企业,除了自身用工产生的工伤风险外,还存在因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导致监理企业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判例依据1:(2020)闽08行终143号“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武平县应急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诉讼相关案件”

武平县应急管理局认定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在一起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未对该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福建某某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五千元。后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监理企业,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武平县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及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原109条已被修改为114条)

判例依据2:(2020)冀11行终214号“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市应急管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相关案件”

2019425日,衡水市某某项目1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事故,导致1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调查组认定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衡水市应急管理局据此对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遂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多项违规问题,这些问题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并收取费用,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衡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衡水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原109条已被修改为114条)

三、企业应对策略体系构建

(一)有效管控各个监理区域及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企业应当严格管控各个监理区域及监理人员的情况,这不仅关乎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更是确保发生工伤时查明相关事实、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保障。公司必须与监理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细化其岗位职责及风险告知条款,明确其工作的项目工地、区域和工作内容,对人员履职情况应当时时记录并审核,以确保发生工伤争议时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二)加强安全管理

监理企业应当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人员安全保障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降低工伤事故的风险。

四、结语

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亟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流程风控体系。企业需深刻把握司法裁判“违法即担责”的价值取向,企业需通过用工管理的合规化、安全防控的加强化,有效阻断“工伤事故—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的风险传导链条。

(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