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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宣传】从事故案例谈监理履职风险与防控

发表时间:2026-06-25 点击30次

一、前言

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关键一环,承担着监督施工合规、把控工程品质、防范安全隐患的法定职责。监理履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建筑结构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上海某项目重大整体倾覆事故距今十余年,该案作为全国知名地基桩基类重大责任事故,其总监理工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全行业监理人员敲响履职警钟。

二、上海某项目事故概况

上海某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包含多栋13层框剪住宅楼,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2009年6月27日,项目7号楼在尚未竣工交付状态下整体向南倾覆倒塌,整栋楼房近乎完整倾倒,直接造成一名施工人员遇难。

经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司法机关全面调查,事故根源为基坑、土方、桩基系统性安全管控失控:建设单位违规指定无资质班组开展土方开挖;施工单位未开展地基承载力验算,在楼栋北侧短时间堆土高达10米,南侧同步开挖4.6米深地下车库基坑;两侧巨大土体压力差产生水平推力,超出管桩抗侧承载力,桩基全部断裂,直接导致整栋建筑倾覆。全过程存在违法分包、危大工程无专项管控、现场监测缺失等多重违规行为。

2010年2月,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设、总包、土方施工、监理四方共计6名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其中项目总监理乔某获刑3年;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同步承担高额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监理人员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追责。

三、本次事故中监理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结合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法院判决书、庭审卷宗,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乔某存在全程、系统性履职缺位,多项法定职责未落实,具体失职行为如下:

(一)进场及分包资质审查流于形式,放任违法施工主体。监理进场后未严格核查土方施工班组资质,明知建设单位将基坑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无专业施工资质个人,未出具书面反对意见,未督促建设单位重新选定合规施工单位,从源头放任违规分包行为,为重大安全隐患埋下伏笔。

(二)危大工程全程巡视、旁站管控缺失。基坑开挖、土方堆载、桩基监测均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规范要求全过程巡查、动态监测。但监理未对土方堆放、基坑开挖作业持续巡查,未跟踪土体位移、桩基变形监测数据,对北侧超高堆土、基坑无序开挖等重大风险长期失察,现场监督完全失效。

(三)发现隐患仅口头异议,未下发正式管控文书、未停工。监理虽察觉违规堆土、基坑开挖存在安全风险,仅口头提出不同意见,未按规定下发监理整改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未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卸载堆土、完善基坑支护,未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放任违规施工持续推进。

(四)重大安全隐患未向住建主管部门上报。面对危及整栋楼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监理未履行法定上报义务,未将违法分包、超高堆土、基坑失稳风险书面报送属地住建、安监部门,错失外部介入止损的最佳时机,小隐患直接演变为整体倒塌特大事故。

(五)人员在岗与内部管理混乱,挂靠管理失管。项目存在项目经理证书挂靠、挂名不到岗问题,监理单位未落实人员实名制考勤、在岗核查制度;总监理未统筹危大工程管控,内部岗位分工、巡查台账、监测复核机制全部形同虚设,无完整履职影像、书面记录留存。

四、监理行业同类风险的系统性防控措施

结合上海某项目事故暴露的问题,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从进场审核、危大管控、隐患闭环、内部管理、法律意识五个维度建立标准化防控体系,杜绝同类坍塌、倾斜事故重演。

(一)严守开工与分包资质审核底线,源头阻断违规施工。

1.开工前全项核验各类手续。全面核查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总包及专业分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手续不全、资质缺失一律不同意开工,书面函告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并留存送达凭证。

2.严格管控分包发包行为。凡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私自拆分合同交由无资质队伍施工,监理必须出具书面异议单,明确告知违法后果;拒不整改的直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同步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绝不默许违法分包落地。

3.细化危大工程前期交底。基坑、土方、桩基、高支模等工程开工前编制针对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巡视频次、旁站节点、监测复核要求,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统一管控标准。

(二)强化危大工程现场履职,落实巡视、旁站、监测复核。

1.压实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旁站机制。基坑开挖、土方堆卸、桩基监测等工序每日不少于2次全覆盖巡查,高风险施工时段安排专人全程旁站;完整记录现场堆土高度、开挖深度、支护状况,同步拍摄影像资料,实现痕迹化管理。严禁脱岗、漏巡、巡查走过场。

2.严格复核监测数据,杜绝数据造假。要求施工单位每日报送基坑、土体位移监测报表,监理现场比对实测数据,发现变形超标、数据异常立即叫停施工,核查监测单位资质与设备有效性,杜绝篡改监测记录掩盖风险。

3.规范人员在岗管理。落实监理实名制考勤,总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文件驻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总监不得跨项目兼职、长期脱岗,人员调岗、离岗必须出具书面委托并经建设单位确认,严禁证书挂靠、他人代签所有监理文件。

(三)建立隐患分级闭环处置机制,做到有患必治、不治必停。

1.区分隐患等级分层处置。轻微工艺隐患下发工作联系单;土体堆载超标、基坑无支护等较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存在倾覆、坍塌重大风险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明确整改时限、验收标准。

2.整改复查销号全覆盖。所有整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复查,整改不合格严禁恢复施工,复查合格签署闭环意见,完整留存整改前后照片、回复资料,杜绝口头整改、无记录处置。

3.落实重大隐患强制上报制度。发现无资质施工、超高堆土、基坑失稳、桩基破坏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停工同时24小时内向住建、质监部门书面报送隐患情况、处置措施,留存邮寄、送达凭证,杜绝隐瞒不报。

(四)健全企业与项目双层内部管控体系。

1.企业常态化交叉巡查。监理公司按月、季度开展项目抽查,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危大工程旁站记录、隐患整改台账、监测复核资料,对履职虚化、资料缺失项目下发内部通报,约谈总监与绩效、岗位晋升挂钩。清晰划分三级岗位职责。明确总监理、专业监理、监理员安全质量管控职责,建立内部追责制度,对放任违法分包、隐患不上报、代签文件等行为设定内部处罚标准,压实岗位责任。

2.常态化专业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基坑、土方、桩基等危大工程规范学习,结合上海某项目事故开展案例复盘,提升监理识别地基、土体类隐蔽安全隐患的专业能力。

(五)坚守法律与职业底线,常态化警示教育。

1.常态化法律警示教育。以上海某项目总监理获刑3年、监理单位吊销资质的真实判例为教材,全员学习《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条款,认清“口头提醒不等于履职、放任隐患等于犯罪”,破除侥幸心理。

2.坚守监理独立公正底线。杜绝“人情监理”,不因建设、施工单位施压放宽管控标准,面对违规堆载、野蛮开挖等行为敢于叫停、敢于上报,拒绝利益勾兑、吃拿卡要,保持第三方监理中立性。

3.完整归档全套履职资料。监理日志、旁站影像、整改单、暂停令、上报函件、监测复核记录分类长期存档,所有资料实时填写、本人签字,作为发生事故时证明已履职的核心证据。

五、总结

全体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以重大案件为终身警示,摒弃“口头监管、纸面应付”的敷衍心态,严格落实资质审核、危大巡查、隐患闭环、重大隐患上报法定职责。各监理企业完善内部巡查、人员管控、案例培训机制,从企业层面约束履职行为。唯有全过程做实痕迹化管理、守住安全法律红线,才能真正履行工程“安全卫士”职责,防范坍塌、倾斜类重大事故发生,推动建筑行业安全平稳发展。

(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