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行业生态。随着建筑行业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投标活动中的合规管理已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因投标违规引发的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案件频发,凸显出强化投标合规管理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2025年10月30日,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职责的具体监管范围、层级、监管方式、监管依据等,进一步细化了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的监管方式,再次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随着通知的出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又再一次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投标合规的现实意义与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作为招标方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内容、主要技术条件、承包人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不标明工程造价),表明其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符合投标条件且有意向承包该项目的建筑单位作为投标方,各自向招标方提交工程报价及其他承包条件参与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审查比较后,择优选定中标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对发包人而言,可综合对比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与其他条件,选择技术力量强、质量有保障、信誉良好且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对承包人而言,能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严格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正因如此,招标投标符合市场竞争要求,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列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基本方式,《建筑法》第19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招标投标法》第3条则明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合规不仅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屏障,《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共同构建了投标合规的法律框架,其中《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5年间,串通投标罪相关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投标合规的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避免 “劣币驱逐良币”;二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通过合规投标筛选出真正具备实力的施工企业;三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投标无效、遭受经济损失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投标阶段的主要合规风险点及案例分析
1.串通投标风险
这是最具代表性的投标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实践中,这种串通往往通过陪标、围标等隐蔽方式进行,但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此类行为的识别率正逐步提高。
案例1:(2021)最高法民申1759号“广西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西某建工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是签订于2012年12月12日没有备案的实际履行合同,一份是签订于2013年12月10日的备案合同。广西某建工公司在签订了实际履行合同后,于2013年7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3年12月10日中标案涉工程。广西某建工公司早在案涉工程招标之前,就与招标人海南某公司签订了实际履行合同,并进场施工,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未招先定、串通招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且《招投标法》的规范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即便案涉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人,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投标法》的约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资质造假风险
部分投标人为满足招标要求,伪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最终中标,此类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导致合同解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案例2:(2021)豫1281号刑初23号“郭某、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年下半年,在义马市某社区一期(二期A区)供配电工程YDZB(729)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为了承包该项目,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高某寻找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后高某与被告人傅某协商并经郭某同意后使用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资质进行投标。期间,为提高中标率,高某和郭某让傅某为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虚假业绩。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郭某付给傅某共12万元保证金。傅某安排傅某、潘某分别代表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标并参与开标、驻马店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封标并参与开标,后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标的为义马市某社区一期(二期A区)供配电工程YDZB(729)一标段,中标价为4434844元。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傅某按约定扣除了相应费用并把剩余的保证金退给郭某。2018年1月份,高某让傅某以驻马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给郭某个人出具委托书由郭某到郑州交中标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义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该项目调查,中标作废,中标项目未进行施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高某、傅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高某、傅某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予以区别量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3.报价违规风险
包括恶意低价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行为。这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因无法保证投入而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案例3:(2020)鄂0205刑初147号“被告人程某学、程某文串通投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学、程某文伙同他人通过串通工程报价的方式,围标阳新县太子镇某休闲绿道连接线刷黑工程、阳新县太子镇消防执勤点工程、阳新县太子镇某山提档升级工程等项目,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程某学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程某文于同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28日,程某学、程某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学、程某文多次伙同他人串通投标工程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干扰工程招投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三、构建全方位的投标合规管理体系
1.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投标合规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重点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机制,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建立投标台账,实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2.强化人员培训与责任落实
定期组织投标相关人员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将合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3.创新技术监管手段
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投标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历史投标数据的分析,识别异常报价模式;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为合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4.建立合规审查流程
在投标活动启动前,引入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评估投标策略的合法性与潜在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议实施“双重审查”机制,确保万无一失。
四、结语
建设工程投标合规不仅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更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不断强化的监管态势,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将投标合规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创新监管手段等举措,切实筑牢投标合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