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 |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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