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8 16:13:55
      闽建建[2009]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为夯实监管基础,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实时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科学、有效地实施差异化监管,防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省厅开发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登录
  信息系统包含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动态管理(含责任主体动态记分管理和层级巡查管理系统)、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以及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等系统。相关用户通过访问“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http://www.fjgczl.com)进入信息系统。
  二、基本信息建立
  1、2010年1月1日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新报建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先登录“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上网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然后持相关资料原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信息真实性。
  2、省质安总站已于2009年12月8日发文,要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12月25日前督促建设单位或自行录入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此项工作尚未完成的,应加紧布置落实。
  3、2010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登录“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于2010年1月31日前录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详细信息。原“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届时将停止使用。
  三、权限设置
  信息系统已预先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定了5个和1个管理员账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可使用信息系统中查询统计功能,实时查看辖区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统计等监管信息;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还可使用信息系统中层级巡查功能,调用信息系统中的“强制性条文数据库”,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发出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机构管理员账号可新增监督员账号,使用信息系统中责令改正、记分管理等功能,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员账号还可使用层级巡查功能。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信息化基础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防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信息系统启用前项目基本信息录入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1月1日起在监管工作中能正常使用信息系统。
  2、强化层级指导,落实责任。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要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分级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查询统计功能检查所属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其改正。
  3、抓住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功能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频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动态管理中被记分值较多的工程项目及其施工、监理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要加大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控,对突出问题、普遍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4、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2010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监督人员应用信息系统中的“强制性条文数据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和记分,录入项目竣工、行政处罚、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监管信息。省厅将根据信息系统统计数据考核各级质量安全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
  5、做好衔接,统一管理。已开发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等相关监管信息系统的地区,应及时做好与本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确保全省监管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
  省厅将适时对各地使用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可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监督论坛”或向省质安总站咨询、反馈。(联系人:陈兆钰,联系电话:0591-8756150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