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当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加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5 8:47:51

闽建筑[2009]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最近,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和招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一些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存在不按规定编制或违反规定设置不合理条款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禁止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除潜在投标人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外,禁止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将潜在投标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种类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条件或废标条件之一。
  二、因招标公告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的规定,不得降低标准。
  四、招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预算造价即为招标最高控制价,并作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上限,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下限按闽建筑[2009]16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和幅度确定。
  五、按规定主要材料实行甲供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方式、供货时间和甲供材料费的计算方法。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将上述问题作为当前监管重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责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同一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