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29 8:20:38
闽政办函[2009]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太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08]36号)文件要求,报省委的公文如需省政府知悉,主送单位写“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公文如需省委了解,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主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部门管理的二级局、省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门管理的二级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4]8号),各县(市)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所属设区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1]72号)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尤其是以“函”文种报送的公文应按照信函式的格式印制,眉首处只需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需加“文件”两字。  
  二、各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公文审核把关包括收文审核把关和发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一)收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首先要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其次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请示和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联合行文,应审核是否经全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若一个单位单独行文,应审核主办单位是否已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3.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4.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办公厅(室)应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退文。   
  (二)发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发文审核把关。发文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办文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2.格式体例是否符合《办法》及其他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例如:“报告"、“请示"等上行文是否正确标注签发人,带附件的公文附件说明和附件内容是否一致等。3.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准确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4.出台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是否经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切实减少以领导小组名义滥发公文的现象。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及各种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经过省政府授权,应在公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收到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公文,可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经核实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此类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更加注重办文时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公文的时效,各类公文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舆情等应及时上报;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抓紧办理、及早报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各单位收到省政府办公厅的会稿、会签件时,特急件应当天反馈,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平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
  五、做好公文的保密管理与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汇编、复印标注密级的公文,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要切实做好密级公文的保管、清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市县(区)及部门的公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要切实加强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时,未经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其上网公开。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