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行业工程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6/8 8:10:51
        闽建建[2009]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82号)和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实现“四分开”工作的通知》(闽工商综[2009]47号)文件精神,按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 ),就建设行业工程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四分开”
凡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资与他人共同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实现“四分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政府部门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的彻底、完全分开(即“四分开”)。脱钩改制后的检测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检测资质申报程序重新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室(中心),与政府部门“四分开”是改革的趋势和方向,要按照“有利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公管理、工程检测工作不间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原则,可以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推进“四分开”工作,省里不作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推进。分开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再对外承接经营性检测任务和收取检测费。
    二、强化监督检测能力建设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是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推进“四分开”工作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备适应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检测能力,不断提高监督检测水平。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四分开”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工程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
    2、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四分开”工作中加强与编办、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统筹考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公管理、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确保监督检测仪器设备配套和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3、确保稳定。各地应做好因“四分开”工作被辞退借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解释有关政策,尽可能帮助其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