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8〕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赶超目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决定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
(一)合并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前不再进行施工场地现场踏勘。
(二)取消合同和人员备案。取消施工许可要件中的施工、监理合同和人员备案。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登记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基本信息,登记的信息应符合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且不得低于配备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2)。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若需进行人员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核销,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建设单位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的15天压缩至3个工作日,简化后的施工许可申请表及要件详见附件3。
二、简化竣工验收备案要件
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即办事项,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申请要件,简化后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需提交的申请要件详见附件7。
三、做到“一趟不用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要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为适应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厅将对“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相关流程做相应修改。
本文件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省厅原闽建建〔2014〕25号、闽建〔2014〕7号、闽建建〔2013〕43号、闽建建〔2013〕35号同时废止,闽建建〔2015〕2号、闽建建〔2015〕3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样本)
6.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样本)
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