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6]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省厅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