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