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